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字号】 科发产字[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工程研究中心整体转制的决定》的通知

[接上页]

  3、在争取项目、研究生培养、出国项目等方面,公司享有与生科院管理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六、属于院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2002年6月30日前已离退休人员,其各种关系转生科院,由生科院负责管理。生物中心原基本事业费数额不变,按专项基金方式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对这部分人员的具体管理内容及费用由生科院和公司以协议方式确定。
  
  2、从2002年7月1日起,属于院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积极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在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参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号)文的规定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2007年7月1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
  
  七、政策支持
  
  1、2007年6月30日前,公司可分配利润中生科院方的利润,用于支持公司发展,不作为生科院方的投资。2007年7月1日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生科院方的利润,视公司发展情况,经批准后,可继续用于对公司的支持,并将其转作生科院的投资。
  
  2、从转制起5年内,可视实际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作为生科院对公司的新增投资。
  
  3、已核定的两年知识创新试点经常性经费,作为院一次性支持经费继续拨付,不作为生科院对公司的新增投资。
  
  4、对外交往活动中可继续使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工程研究中心”原名称。
  
  5、公司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
  
  八、本决定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