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工作,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局锅炉局联系。
  
  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
  
  二、咨询单位备案表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单位的咨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必须具有对无损检测单位的中介服务项目);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和档案资料保管条件;
  
  (五)具有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
  
  (六)配备与开展咨询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下表);
  
  ┌──┬──────┬───────┬────────┬────────┬───────┐
  
  │无损│Ⅲ级│RT2人项│ UT2人项 │ MT2人项 │PT2人项│
  
  │检测├──────┼───────┴────────┴────────┴───────┤
  
  │人员│ Ⅲ级≥4人 │从事无损检测专业工作20年以上。│
  
  ├──┼──────┼─────────────────────────────────┤
  
  │专业││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和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2人 ├─────────────────────────────────┤
  
  │人员││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
  
  (七)建立了与咨询工作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和相关体系文件、实施程序等);
  
  (八)具有相关咨询服务的工作业绩。
  
  第四条 咨询人员工作守则: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质量管理、资格许可审查的有关要求;
  
  (二)熟悉并掌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做出专业技术判断和进行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3年以上质量体系检查或资格审查方面的工作经历;
  
  (五)严格保守被咨询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五条 咨询机构应定期对咨询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咨询人员正确履行咨询工作负责。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咨询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咨询单位备案表(见附件二);
  
  (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咨询人员名单并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
  
  (五)与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备案受理情况,并定期公布备案咨询单位名单。
  
  第八条 咨询单位每年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可对咨询单位进行工作质量抽查。
  
  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咨询单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咨询单位备案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