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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将加盖银行“转讫章”的《缴款书》第一联交海关,海关验核、核注后退还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八)海关船舶监管部门核注后,通过《征管系统》将《缴款书》电子数据上报总署。同时经办部门将国库返回的第五联和第六联归档备查。财务部门凭国库返回的第四联进行核销、统计。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验凭其有效证明文件,在一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 (一)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 (二)其它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 第三章 船舶吨税执照的签发 第九条 《执照》原则上应在征税后再予签发。海关核注税款时,通过计算机打印并签发《执照》。《执照》一式两联,第一联交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第二联留存存档。 需手工签发《执照》的,则必须收取船舶吨税保证函,并在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按本规程第二章的规定征收税款。手工签发《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换取计算机签发的《执照》时,应同时收回手工签发《执照》。 第十条 《执照》的有效期自抵口时间起计算,有效期为:起征日+期别(含起征日)。 第十一条 《执照》的编号由签发地海关的4位关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5位流水号组成。其中4位关区代码和4位年份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执照编号打印格式为:(××××)关字(××××)第×××××号。手工签发《执照》应做好签发和回收记录,其签发格式为:(××××)关字(××××)第9××××号,顺序号的第一位固定为“9”。 第十二条 船舶如需在其《执照》有效期内更名,在纸质《执照》更正的同时,应在《执照》电子数据备注栏批注。 第十三条 《吨税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执照》有效期的延期由发证地海关办理。纸质《执照》批注延期的同时在《执照》电子数据备注栏批注。异地申请延期原则上不予同意。 第十四条 如全部退还船舶吨税,应将纸质《执照》收回并批注“作废”字样,《缴款书》电子数据作相应处理,《执照》电子数据作逻辑删除。 第十五条 《吨税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丢失、毁损《执照》的补发,由原发证地海关办理。复印留存的纸质《执照》批注“补发”字样,同时在《执照》电子数据备注栏作批注。 第十六条 持有《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船舶按《吨税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统计、查询 第十七条 船舶吨税数据单独统计,单独提取。 第十八条 船舶吨税应于每月5日前统计上报总署。 第十九条 为验证船舶吨税有效期及鉴别《执照》的真实性,海关船舶监管部门可通过总署“船舶吨税执照库”进行网上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海关可依据《吨税办法》和本规程,结合本关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为统一海关内部作业规范的依据,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征管系统》适用于各海关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征管系统》涉及的纸制单证(格式见附件1-5)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征管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只供网上查询、核对,如需修改、删除,应由原发证海关办理。 (注:在H2000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各关如办理执照延期等手续时,可暂采取由原发证海关以传真电报方式联系确认后,在《缴款书》中批注。原发证海关将传真电报附在原始《执照》后(海关留存联),作为更改电子数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略)2.《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略) 3.《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执照》(略) 5.《海关船舶吨税滞纳专用缴款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