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2-05
【实施时间】 2002-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接上页]

  (23)拆入资金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拆入资金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期限,并注明有无境外单位拆入资金。
  
  (24)应付款项按应付款项类别(如应付交易所配股款、应付承销费、逾期应付款项等)分别列示应付款项的期末数、期初数以及占总额的比例;
  
  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金额较大的(1000万元以上)应付拟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款项,应披露该公司名称、款项性质与金额,并注明是否逾期;
  
  披露期末应付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单位名称、金额及款项性质。
  
  (25)应交税金及附加,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末应付未付的税额。
  
  (26)代买卖证券款,分别按币种披露代买卖证券款的期末数和期初数。
  
  (27)代发行证券款,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代发行证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8)代兑付债券款,按债券种类披露代兑付债券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29)卖出回购证券款,应按交易场所披露期末、期初数和到期约定回购金额。
  
  (30)受托资金,按币种分别列示受托管理的个人客户、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法人客户的委托资金期初数和期末数。
  
  (31)长期借款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担保借款等)分项列示借款金额及其借款期限。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说明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应披露金额较大的前五笔借款的借出单位名称、本金、利率、期末数和借款条件;
  
  (32)应付债券,分项列示债券的种类、期限、利率、发行日期、面值、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
  
  (33)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长期应付款种类、期限、初始金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借款条件等。
  
  (34)实收资本或股本应按股东类别(如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上市公司股东和非上市公司股东、金融机构股东和非金融机构股东等)分别披露期末期初的股东户数、股本金额和持股比例等情况;报告期内实收资本(股本)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及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35)资本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的,应说明其有关决议。
  
  (36)一般风险准备,分别披露期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和期末数。
  
  (37)盈余公积,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38)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且金额较大(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以上),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39)手续费收入按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代理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代理保管证券手续费收入和其他手续费收入分别披露手续费收入的本期数和上期数;公司还应披露设立营业部最多的前五个省级行政区域、各自的营业部家数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收入情况。
  
  (40)证券发行收入,按承销项目类别(如A、B股票发行收入、国债发行收入、其他债券发行收入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41)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按证券类别(如股票、国债、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自营证券收入成本和差价的构成,对股票自营的差价收入还应分别列示来自新股申购、余股包销售出及二级市场投资的收入情况。
  
  (42)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应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3)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按收入来源(如银行存款、清算机构存款以及其他机构等)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按返售总价、买入总价及二者之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分别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5)其他业务收入,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租赁收入等)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46)手续费支出,应披露占公司手续费支出最大的前五种手续费名称、上年和本年发生额、增减百分比。
  
  (47)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区分客户支出和其他支出分开列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