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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空气中、地面上或者受影响海域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二)境内食品或者进口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三)来自污染区人员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四)来自污染区的车辆、船舶、飞行器以及其它物资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五)对进入境内的放射性烟羽的跟踪监测; (六)利用上述各种数据和来自境外的有关资料,对事态的变化进行连续评价,预测其发展趋势。 第十五条 对于来自事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与物资,在放射性沉积地区活动的人员,以及可能受污染的食品与饮用水等,有关应急响应组织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或者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如果境外核事故的发生地点距离我国较近或者带辐射源的空间飞行体坠入境内,在受影响严重的地区,有关应急组织或部门应当考虑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核事故,是指核设施或者核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若有关的专设安全设施不能按设计要求发挥作用,则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会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二)核设施或者核活动是指: (1)位于任何场所的各类核反应堆; (2)核燃料循环设施; (3)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4)核燃料或者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与贮存; (5)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科学研究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处置和运输; (6)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飞行体的动力源。 (三)辐射影响,是指因事故释放或者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在其所到达地区所造成的从辐射安全角度考虑不可忽视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五)防护措施,是指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者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六)隐蔽,是指人员停留在或者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七)撤离,是指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者减少来自烟羽或者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八)碘防护,是指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九)通道控制,是指对进出受事故影响区域(包括水域)的人员、交通工具、设备及物资等加以控制,以减少人员受照和污染扩散。 (十)食物和饮水控制,是指为减小公众因摄入被污染的食物和水所引起的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消费某些被污染的食物和水,控制由被污染食物和水转换的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等。 (十一)去污,是指利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去除或者降低放射性污染。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