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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艺发[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2-04
【实施时间】 2002-02-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华奖评奖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在奖项额度内,票数过半者方可获奖。如最后一个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剧目或单项得票相等,则须重新投票;如重投后票数仍然相等,则同时无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排名一般按照艺术门类分别排序。同一艺术门类内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二十七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以简单多数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奖组对获奖剧目的评语实行公开发布制度,以利于社会对文华奖评奖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对获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均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对评委撤消其评委资格,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填报参评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剧目和个人的参评资格,对已获得的奖项予以撤销,追缴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每一届文华奖评奖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颁发的《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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