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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2-03
【实施时间】 2002-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各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申请首发、增发、配股公司会后事项的监管,确保拟发行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督促其切实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及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和及时,降低发行风险,现对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二、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三、在对拟发行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封卷时,拟发行公司应提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根据发审委意见修改并经全体董事签署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其中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及发行方案待定。
  
  四、拟发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和承诺。发行人律师还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已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同时将上述文件归档。
  
  五、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前述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六、申请直接上市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的会后事项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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