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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1]261号
【颁布时间】 2001-12-03
【实施时间】 2001-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8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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