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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1-12-01
【实施时间】 200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8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九条 银行在为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办理售汇后,应按入学通知书或留学费用通知单上所注学校帐号,直接将学费汇至境外学校帐户;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也可以汇出,或持信用卡、旅行支票携出,但提取的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
  
  银行在为代办人办理售汇后,应按入学通知书或留学费用通知单上所注学校帐号,直接将学费汇往境外学校帐户上;生活费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帐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条 银行应在每季度之后的1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汇统计表”。
  
  第十一条 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对违反本细则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于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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