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11-30
【实施时间】 2001-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8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企业专用电话网与公用电信网联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国家通信网的整体效能,保障专用电话网(以下简称专用网)与公用电信网(以下简称公用网)网间通信畅通,现就本地网范围内交换机容量在3000门以上(含3000门)的企业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或联网后交换机扩容)前,专用网单位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码号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得所需的码号资源。获得码号资源后,专用网单位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联网协议。签订的协议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专用网应当在其所在的本地网内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联网。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本地网的专用网,应当分别与所在地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联网,并分别占用所属本地网的号码资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用网,应当分别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联网,并分别占用所属本地网的号码资源。
  
  三、在本地网范围内,专用网可以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用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互联网骨干网)联网,以疏通专用网至该公用网的业务。
  
  四、专用网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联网时,所需的中继电路(含中继传输线路、中继传输设备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交换机接口,下同)可以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所需的中继电路由专用网单位投资的(无论中继电路产权是否归专用网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收全部出、入中继电路的月租费。
  
  所需的中继电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普通市内用户中继线的月租费标准收费。中继电路为单向中继电路的,出中继电路的月租费应当按现行标准收费,进入专用网的入中继电路免收月租费;中继电路为双向中继电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中继电路总数的一半收取月租费。
  
  五、专用网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联网时,专用网单位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支付的本地网营业区(区内、区间)通话费、国内长途电话费(不含该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专用网转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的通话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信部电〔1999〕733号)执行。
  
  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3000门以上(含3000门)、10000门以下(不含10000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制定的原则调整上述通话费。
  
  本通知所述的专用网交换机容量,是指在本地网范围内专用网占用本地网号码资源的各交换机容量的总和。
  
  六、企业单位自建的,交换机容量在3000门以下的专用网(含单台交换机)与公用网联网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党政机关、军队及各类事业单位自建的,交换机容量在3000门以上的专用网(含单台交换机)与公用网联网参照本通知执行,但通话费由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