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1]365号
【颁布时间】 2001-11-15
【实施时间】 200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8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将基建专项资金挪做他用,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隐瞒事实,涂改、毁灭证据的;
  
  (五)屡查屡犯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基建规章制度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危害后果,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受单位领导人胁迫,主动抵制无效的。
  
  第十五条 会计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定所提及的违规行为,查实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的上一级(或总行)内审部门并移交有关材料,由内审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查实应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的上一级(或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并移交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 内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征求会计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基建规章制度的责任人中的中国共产党员,由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违法违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