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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外字[2001]295号
【颁布时间】 2001-11-01
【实施时间】 200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8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赴港澳体育交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内地与香港在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国务院港澳办最近决定对内地人员因公赴港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并下发了《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总局的实际情况,现对总局派出的赴港体育团队及个人的审批程序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自2001年11月1日起,经国务院港澳办授权,凡由我总局派出的因公赴港工作1个月(含)以内的体育团队和个人(不含副部级以上人员),均由我总局港澳台办审批。不需再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二、在给总局的赴港请示件获得批准后,须填写“有关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并加盖我总局港澳台办印章,连同港方邀请函一并传真至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表格式样及港方联络电话、传真号码等附后。
  
  三、在申请资料完备准确的情况下,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将在收件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就审批结果以传真方式回复至签发单位。上述3个工作日的计算方法,不包括收件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其他公休日在内。
  
  四、在获得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的回复后,连同我总局任务批件、港方邀请函等一并送交外联司综合处,由其统一到国务院港澳办办证。
  
  五、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赴港工作的体育团队及个人,其赴港请示件获得总局批准后,须先征求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的意见,获得回复后,由组团单位代总局拟文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六、6个月以上及副部级以上人员的赴港工作事项,或涉及官方交往,涉及政治及其他敏感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在执行此规定的过程中,如遇有疑难问题,请直接向我总局港澳台办咨询。
  
  联系电话:67116668或67112233转2376
  
  附件:1.有关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略)
  
  2.有关团体申请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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