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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4-26
【实施时间】 2001-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海关要大力宣传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双方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海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树立为国守关的执法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双方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对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海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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