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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1-04-09
【实施时间】 2001-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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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合理的原烟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用标准。要适当提高原烟调拨价格,保证产区利益,提高原烟交接的积极性。片烟加工费用标准由国家局(总公司)统一核定,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制步伐。已建成的打叶复烤企业和在建打叶复烤企业要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实现工商联合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到2003年全部复烤企业完成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各省级局(公司)要紧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搞好规划,制定本省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分步实施目标和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烟叶和卷烟生产的领导要具体负责,组织有计划。运行、烟叶等部门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同时,卷烟生产企业要选派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充实到烟叶工作岗位上。打叶复烤企业要加强技能培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适应委托加工的需要。有条件的省级局(公司)、烟草工商企业要及早动手,建设一部分原烟和成品烟仓库。同时,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挂杆复烤企业的厂房和仓库作为过渡仓库。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工商企业要把推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作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立烟叶购销新秩序的重要工作来抓。对于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这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局(总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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