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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