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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 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单位名称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01北京市邮政管理局33505 02天津市邮政局4952 03上海市邮政局20455 04中国集邮总公司39998 05河北省邮政局20174 06山西省邮政局18479 07内蒙古区邮政局21032 08辽宁省邮政局00 09吉林省邮政局16324 10黑龙江省邮政局17654 11江苏省邮政局1385 12浙江省邮政局968 13安徽省邮政局13885 14福建省邮政局00 15江西省邮政局19560 16山东省邮政局176 17河南省邮政局18929 18湖北省邮政局19347 19湖南省邮政局21046 20广东省邮政局896 21广西区邮政局18553 22海南省邮政局9910 23重庆市邮政管理局12835 24四川省邮政局35655 25贵州省邮政局24657 26云南省邮政局29297 27西藏区邮政局13588 28陕西省邮政局18049 29甘肃省邮政局26069 30青海省邮政局10872 31宁夏区邮政局6830 32新疆区邮政局30960 合计98910427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