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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173号
【颁布时间】 2001-03-01
【实施时间】 200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9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
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单位名称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01北京市邮政管理局33505
  
  02天津市邮政局4952
  
  03上海市邮政局20455
  
  04中国集邮总公司39998
  
  05河北省邮政局20174
  
  06山西省邮政局18479
  
  07内蒙古区邮政局21032
  
  08辽宁省邮政局00
  
  09吉林省邮政局16324
  
  10黑龙江省邮政局17654
  
  11江苏省邮政局1385
  
  12浙江省邮政局968
  
  13安徽省邮政局13885
  
  14福建省邮政局00
  
  15江西省邮政局19560
  
  16山东省邮政局176
  
  17河南省邮政局18929
  
  18湖北省邮政局19347
  
  19湖南省邮政局21046
  
  20广东省邮政局896
  
  21广西区邮政局18553
  
  22海南省邮政局9910
  
  23重庆市邮政管理局12835
  
  24四川省邮政局35655
  
  25贵州省邮政局24657
  
  26云南省邮政局29297
  
  27西藏区邮政局13588
  
  28陕西省邮政局18049
  
  29甘肃省邮政局26069
  
  30青海省邮政局10872
  
  31宁夏区邮政局6830
  
  32新疆区邮政局30960
  
  合计989104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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