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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召集联合会议,讨论和解决本协定中有关双方合作的事项。每次联合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以及费用等问题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作为国际组织成员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过程中出现争议或问题时,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来解决。 第十一条 修订本协定须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照会确认。 第十二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对方六十天后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缔约双方签字代表经特别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名、盖章。 本协定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陈耀邦祖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