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供港澳活猪由香港、澳门的车辆在出境口岸接驳出境的,须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接驳车辆须清洗干净,并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在出境口岸留站、留仓的供港澳活猪,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停留或卸入专用仓。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留站、留仓期间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编号规则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编号为XXSYYY,其中XX为下表所列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称的拼音缩写,S代表供港澳活猪,YYY为流水号: ┏━━━━━━┯━━━━━━━━━━┯━━━━━┯━━━━━━━━━━┓ ┃BJ│北京│HB│湖北┃ ┠──────┼──────────┼─────┼──────────┨ ┃TJ│天津│HN│湖南┃ ┠──────┼──────────┼─────┼──────────┨ ┃HJ│河北│GD│广东┃ ┠──────┼──────────┼─────┼──────────┨ ┃SX│山西│GX│广西┃ ┠──────┼──────────┼─────┼──────────┨ ┃NM│内蒙古│HQ│海南┃ ┠──────┼──────────┼─────┼──────────┨ ┃LN│辽宁│SC│四川┃ ┠──────┼──────────┼─────┼──────────┨ ┃JL│吉林│GZ│贵州┃ ┠──────┼──────────┼─────┼──────────┨ ┃HL│黑龙江│YN│云南┃ ┠──────┼──────────┼─────┼──────────┨ ┃SH│上海│XZ│西藏┃ ┠──────┼──────────┼─────┼──────────┨ ┃JS│江苏│SN│陕西┃ ┠──────┼──────────┼─────┼──────────┨ ┃ZJ│浙江│GS│甘肃┃ ┠──────┼──────────┼─────┼──────────┨ ┃AH│安徽│QH│青海┃ ┠──────┼──────────┼─────┼──────────┨ ┃FJ│福建│NX│宁夏┃ ┠──────┼──────────┼─────┼──────────┨ ┃JX│江西│XJ│新疆┃ ┠──────┼──────────┼─────┼──────────┨ ┃SD│山东│CQ│重庆┃ ┠──────┼──────────┼─────┼──────────┨ ┃HY│河南│ZH│珠海┃ ┠──────┼──────────┼─────┼──────────┨ ┃SZ│深圳│XM│厦门┃ ┠──────┼──────────┼─────┼──────────┨ ┃NB│宁波││┃ ┗━━━━━━┷━━━━━━━━━━┷━━━━━┷━━━━━━━━━━┛ 附件2: 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检验检疫注册 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须用自来水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二、递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附件(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场区平面图; 3、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4、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猪出入场管理制度; 5、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进出场和生产区通道及消毒设施,猪舍内景和外景,兽医室、病猪隔离区、死猪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出场隔离检疫舍,种猪进场隔离区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