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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1-02
【实施时间】 2000-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0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信息产业部关于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

[接上页]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呼叫设置在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电信企业所用的特种业务、政府公务类和社会服务类等特种业务,中继方式如图6所示。以用户C1呼叫其他各类特服台为例,如路由9。
  
  路由9:
  
  A区/用户C1→LS非→A区/Tm非→(POI)→A区/Tm主→其他各类特服台
  
  5.5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电话用户的国长长途、国际来去话呼叫,路由组织参见《新建国内长途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667号)、《新建国际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19号)。
  
  5.6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各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网间各种业务的互通,路由组织参见《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
  
  6.信令要求
  
  6.1NO.7信令
  
  6.1.1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NO.7信令网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
  
  6.1.2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信令采用直联方式。目前信令采用TUP、SCCP功能。开放窄带ISDN业务时,信令采用ISUP功能。NO.7信令的具体信令要求参见《中国国内电话网NO.7信号方式技术规范》和《NO.7信令网技术体制》等相应技术规范。
  
  6.2随路信令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原则上采用NO.7信令,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先采用随路信令过渡。随路信令的具体信令要求参见《邮电部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7.计费要求
  
  互联点(POI)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交换机可以为不同业务网所共用,以疏通固定本地业务、移动业务、国内长途业务、国际业务,并具有对网间呼叫进行所需计费的功能。
  
  8.同步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采用准同步方式,具体方案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同步要求参见《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9.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
  
  9.1传输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时全程传输标准,原则上应当与同一网络中的相同呼叫的全程传输标准相同。具体传输要求参见《自动交换电话(数字)网技术体制》和《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技术体制》。各级网络的电话转接段数一般不宜增多。当两网用户业务互通需经过第三个电信企业网络时,中继电路转接段数允许增加一段。
  
  9.2接续质量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的出入中继电路在正常情况下的呼损率应当不大于0.5%,同时各电路群平均每线忙时话务量应当不大于0.7Erl。网间的通信质量应当不低于同一网内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具体的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参见《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
  
  9.3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交换机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的交换机传输及接续质量要求,应当符合《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图1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路由组织示意图(略)
  
  图2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路由组织示意图(略)
  
  图3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路由组织示意图(略)
  
  图4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路由组织示意图(略)
  
  图5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路由组织示意图(略)
  
  图6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网间互联路由组织示意图(略)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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