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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法发[2000]42号
【颁布时间】 2000-04-27
【实施时间】 200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2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接上页]

  (70)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第208条第2款部分行为);
  
  (7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7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7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75)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76)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77)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7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79)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80)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81)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82)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83)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8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85)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86)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87)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88)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89)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90)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91)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9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9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
  
  (94)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95)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2.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1)抢劫案(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部分行为);
  
  (2)盗窃案(第264条、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
  
  (3)诈骗案(第266条、第210条第2款、第300条第3款部分行为);
  
  (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职权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第183条第1款);
  
  (7)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第185条第1款);
  
  (8)挪有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9)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10)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11)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案。
  
  附件2:
审计机关移交处理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
  
  ******关于******的移送处理书
  
  __________:
  
  我们在对******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认为,******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移交你*依法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
  
  附件:
证明材料**份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送达回执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签名:
  
  送达方式:
  
  ------------审*移送〔****〕*号------------
  
  送达回执
  
  审*移送〔****〕*号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
  
  送达时间:****年**月**日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年**月**日
  
  代收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4、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6.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7.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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