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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00-04-25
【实施时间】 2000-04-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2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有效地利用电信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码号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与公用电信网未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申请并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和地方电信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
  
  第九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码号资源。
  
  第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所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 固定电话网号码
  
  1.长途区号、网号及过网号;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电话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号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 移动通信网号码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接入号码、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等;
  
  2.模拟蜂窝移动通信网的局号;
  
  3.卫星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
  
  4.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 数据通信网号码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呼叫前缀;
  
  (四) 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五) 信息产业部认定需纳入管理范围的其它码号资源。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用于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信息产业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码号资源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用于省内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地方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咨询和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申请的码号;
  
  (二) 申请码号的用途和必要性;
  
  (三) 申请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和网络组织报告;
  
  (四) 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规划,考虑申请用途和申请者的预期服务能力,分配码号资源。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分配码号一般采用指定、核准的方式;当同一码号申请者超过两个以上时,可以采用拍卖方式。
  
  码号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并基本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地使用码号,并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未经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提供业务时,应保障电信用户的码号使用权益,不得随意更改码号。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电信主管部门分配核准的码号,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当配合码号使用者及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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