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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0-03-31
【实施时间】 200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2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后遗留烟草专用机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近年来,随着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烟厂将逐步关停,大量遗留的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设备)亟待处理。有些烟厂因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销售设备,使烟机不断流入造假窝点,给卷烟打假工作带来极大难度。为此,全行业都要引起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做好遗留烟机设备的处理工作。1998年陕西延长烟厂(1996年关闭)7组YJ14-23卷接机经违法分子多次倒卖,最后流入福建云霄造假窝点;1999年5月湖北长阳烟厂(1998年关闭)将10台(套)设备非法渠道卖出,也流入造假窝点。上述企业行为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行业和国家利益。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规范各省级局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后遗留烟机设备的监督检查,确保遗留烟机设备的保管、处理工作妥善进行,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后遗留烟机设备的善后处理工作,真正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后遗留烟机设备的管理。
  
  二、自发文之日起,各省级局要认真核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后遗留烟机设备的数量及封存情况,做到帐物相符,并在一个月内将清查后的设备台帐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财务审计司和专卖监督管理司。
  
  三、清查出有使用价值的烟机设备,由企业或省级局联系需求单位,按行业有关规定报国家局办理调拨转让审批手续。
  
  四、各省级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遗留烟机设备搬至异地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有专门仓储场所,专人负责保管。
  
  五、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后3个月内,省局负责将无使用价值的烟机设备监督销毁,并将结果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财务审计司和专卖监督管理司。
  
  六、各省级局对辖区内遗留烟机设备的保管负总责,要明确一名省级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对于被兼并的烟厂设备,所兼并的企业要对该厂的设备负起专卖管理责任,要确保设备不被倒卖,不流失出厂。国家局将对保管不善导致烟机设备流失的省级局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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