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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安、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善后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接收并认真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接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构成犯罪的,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打拐”专项斗争,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群防群治,长抓不懈,从根本上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妇联等组织要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防拐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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