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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02-29
【实施时间】 2000-0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2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2000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音像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各音像出版单位:
  
  认真执行年检登记制度,是贯彻党的出版方针,深化出版改革,促进出版繁荣,保持和发展出版工作良好态势的重要措施。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65号)的规定,现将2000年音像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工作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1.音像出版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查。在自查中认真学习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出版管理规定,健全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2.总结、检讨1998、1999年工作。各音像出版单位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买卖版号、违反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出版愚昧迷信及伪科学类音像制品等问题。
  
  3.音像出版单位必须有明确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主办、主管单位名不符实或变更的,应当在年检中说明情况,重新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主办、主管单位。
  
  4.音像出版单位必须有健全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年检中要认真检查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内部管理混乱和不具备正常开展业务的单位,应采取切实的改进措施。
  
  二、年检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音像出版单位应于2000年4月1日前分别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1998年至1999年底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年检内容和出版重点音像制品及经营情况。
  
  (2)执行版号管理、复制委托书、月报表、报送样品等项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3)经填写的《音像出版单位年检登记表》和1998、1999年《音像出版物年报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2.中央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署审定。
  
  3.新闻出版署5月31日前完成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与换发《音像出版经营许可证》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准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暂缓登记或不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6个月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音像出版业务。
  
  三、换发许可证
  
  中央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换证工作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办理;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换证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负责办理;地方音像出版单位的换证工作由各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单位:
音像出版物年报表(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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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出版物名称│中国ISRC编码│载体│出版数量(万)│发行数量(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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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此表请按编码顺序认真填写,复印有效,填完后请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人: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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