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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专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专业公司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专业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拨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专业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专业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专业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专业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专业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专业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专业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专业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