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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公字[1996]第400号
【颁布时间】 1996-12-17
【实施时间】 1996-12-1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3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失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查处劣质食盐案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第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制造销售劣质食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有权扣留相对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务(包括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务、销货款)。扣留财务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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