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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广州、深圳特办,海贸公司,海南贸易中心,粮油公司,华润、粤海(集团)公司,南光、南粤(集团)公司: 为改进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代理工作,规范代理做法,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和《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管发第350号),在广泛征求口岸公司和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和《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并在今年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上是一步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现将上述协议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几个《协议》文本仅作为出口公司和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参考样本。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经营的具体商品和实际的业务情况,签订具体的代理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在参考样本以内的,可参照样本确定的原则签订;具体的协议内容超出参考样本的,也应符合外经贸部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协议参考样本中,对未列明港段、澳段有关销售费用标准的,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 三、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签订有关商品的代理协议,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备案。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收到本文后,立即将参考样本转发至有关出口企业,关将有关事项通知到有关出口企业。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一、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二、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三、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四、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 附件一 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 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应港澳冻肉禽出口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供港澳冻肉禽的品名:冻乳猪、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鸡、鸭、鹅、乳鸽及上述商品的副产品,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标》为准。 二、出口地区:香港或澳门。 三、代理方式: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总代理。具体的代理方式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按有关管理规定,甲方以类似“卖断”的方式或以代销方式委托乙方经销的一般质量规格标准的冻肉禽,甲乙双方应通过合同或传真等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1.具体品种、数量和交货期。甲乙方应根据外经贸部给甲方下达的年度配额,并在广办下达下月月度配额前,由甲方落实各品种货源情况,并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各品种数量建议。在广办下达月度配额后,应严格按配额执行并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月度配额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签订合同,甲乙双方需提前报请广办重新调整后再执行。违约者,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质量规格。甲方的供货质规应符合供港澳冻肉禽的有关质规标准(详见《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附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确系质量问题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港澳存放期间完好无损,如发生货物损失、灭失,应负责赔偿。 3.价格及结汇时间。 在由乙方采取“买断”方式经销的情况下,价格由甲乙双方按照市场行情,本着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商定。双方应在每月25日前确定下月有关商品的价格,一经确认,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结汇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正常情况下,结汇时间不能超过甲方货物到达后三十天。 在由乙方代销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市场实际售价,扣除有关费用及佣金后,如数结付给企业,每次结付的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向甲方公布所有费用的详细情况及帐目。乙方收取的佣金比例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佣金比例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