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2004-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2004修订)

[接上页]

  (二)伪造、涂改、出借暂住证、冒用他人暂住证的,予以没收,责令限期领取暂住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扣押暂住证的,责令退还,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机关在查处暂住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如实提供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暂住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在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暂住证时拖延、刁难暂住人员的;
  
  (三)侵犯暂住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