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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1987-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修正)

[接上页]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政策和财政贴息方面,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
  
  自治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改革或摒弃陈规陋习,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一切纠纷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禁止挑拨、煽动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关系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帮助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
  
  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民族团结进步,定期检查州内各单位对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每年八月九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每年八月为自治州的民族团结宣传月,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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