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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扶贫济困,敬老助残。”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培育,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严格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完善招、投标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十三、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州的财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返还的照顾。” 第三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四款为“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和预备费。” 四十四、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变更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州财政收支预算发生大的增减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上级国家机关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十五、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条,并将该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四十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培植财源,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即“自治州的州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二款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四十九、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五十、第五十条修改为五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教育改革,以基础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民族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扫盲工作,逐步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继续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采取多种形式办学,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委托省内外高等院校开办黄南民族班,培养各民族专业人才。” 五十一、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步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使自治州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自治州财政正常收入的增长比例,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场地和设备。” 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集资办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并将该条修改为“自治州内藏族、蒙古族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蒙古语文教学,开设汉语、外国语课,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十三、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六十条,并将其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政治和业务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素质教育的推行培养合格的师资力量。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