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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4-09-24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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