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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中国专利局将依法注销该合同登记,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