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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4-09-24
【实施时间】 2004-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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