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办发[1996]29号
【颁布时间】 1996-05-07
【实施时间】 1996-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5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防假借总局名义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有些企业、单位假借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向当地税务机关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引起了一些混乱,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蔓延,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制新的税务登记证问题。为了缩短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负责制质量和式样的规范统一,总局征管司于1996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推荐税务登记证件制作厂家的函》(国税征函[1996]004号),其中各地税务机构推荐了制作税务登记证的10家企业,请各省、区、市税局将此函转发所属单位,凡发现未经总局推荐的企业、单位以总局名义承印、制作税务登记证,各地应坚决予以拒绝,有欺诈行为的,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严处。
  
  二、关于征订、推销印刷、音像制品等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征订税法宣传书刊和制品时,应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正式文件为依据,对假借总局领导名义的,应予回绝,并及时查清情况,向总局报告。
  
  
1996年5月7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