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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4]第45号
【颁布时间】 1994-12-14
【实施时间】 1994-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卷烟“打假”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五、加强卷烟机械、原辅材料和卷烟商标标识的管理。近两年来,一些烟草机械的生产厂家为地下烟厂提供设备;大量烟叶、嘴棒、盘纸等管理不严,为不法分子所收购;卷烟商标标识的印刷、管理也存在漏洞。对此,国家局要求各省级局加强对卷烟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生产厂家和卷烟商标标识的检查、监督,完善管理措施。各计划内及地方烟厂淘汰的设备,不得随意转让,应销毁的要坚决就地销毁,严防流向地下烟厂。所有烟丝厂原则上不得出省采购烟叶,特殊情况需出省采购的,要持有省局出具的证明。对违反规定,擅自为地下烟厂提供卷烟机械设备、原辅材料和卷烟商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假”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不能搞“一阵风”。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按规定渠道进货,防止上当受骗,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推动卷烟“打假”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这几年,烟草行业为推动“打假”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将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只要上下一心,共同努力,真抓实干,全行业的“打假”工作必将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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