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4-10-27
【实施时间】 1994-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邮电部关于部分国际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变动的通知

[接上页]

  目前此项业务只在沪、穗两地岸台与船舶间开放。自1994年10月1日起,对经上海、广州至当地岸台用户电报电路传递,并经岸台用户电报交换设备发至外籍船舶,或由外籍船舶经岸台发至内地各地(或其他国家)的用户电报,岸台费由每分钟15.84元调至23.76元;陆线费由每分钟1.76元调至2.64元。如经国际电路传递,则按《国际和港澳台用户电报价目及路由表》中规定的价目收取。
  
  十、国际公众船舶电话
  
  自1994年10月1日起,对经我国江、海岸电台所在地邮电局至当地岸台间话路传递的国内各地与外籍船舶间的电话,岸台费根据岸台至船台使用中频、高频、甚高频三种不同频率不同价格收费,由每分钟中频9.68元调至14.52元、高频16.28元调至24.42元、甚高频7.46元调至11.19元收取。届时,由岸台话务员通知岸台所在地邮电局话务员使用何种频率,再由邮电局话务员记录话单并通知营业员收费。陆线费由每分钟2.38元调至3.57元。如经国际电路传递,则按《国际和港澳台电话价目及路由表》中规定的价目收取。
  
  十一、国际电子信箱业务信息传送费及利用分组网、用户电报网直接投送的各项费用,均按现行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五十。
  
  十二、本通知未包括的与国际电信业务有关的费用均按现行收费标准加收百分之五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