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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4-08-13
【实施时间】 199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和我部前不久下发的《关于组织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司发通〔1994〕036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今年首次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中国大陆律师资格,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它不仅可以进一步密切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业的交流与协作,同时也是为使我国律师资格制度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因此,请各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我部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稳妥、完备的措施,务必保证港、澳、台地区居民首次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如期顺利地进行。
  
  二、有关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由我部律师司统一管理,其具体的组织和考务工作由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承办,有关考生报名、考场设置、监考、评卷等工作由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协办。
  
  三、上述承办与协办今年港、澳、台地区居民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请按下列分工与要求办理各项有关考务工作:
  
  (一)关于报名工作。港、澳、台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定于今年8月20日至24日,由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报名站,依据《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地区考生报名简章》的规定予以统一办理(具体包括报名咨询、接待、办理报名手续、收取报名费等)。公司须在报名结束后五日内完成对报考人应提交证明(证件)材料的查验工作,并登记造册,于八月二十八日前将所有考生报名材料及收取的考生报名费一并报送考试中心,由其审核签发《准考证》,并于九月十日前将《准考证》送达公司,以保证公司于九月二十五日前在原报名地点向被获参考人员发放《准考证》。
  
  (二)关于考场设置、监考和评卷工作。港、澳、台地区人员的考试定于十月二日至三日在考试中心专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大学的考场统一进行,有关考场具体设置、考试和评卷工作,由广东省司法厅组织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大学予以办理,并应成立专门的考务办公室,按下列步骤与要求承办有关考务工作:
  
  1.部考试中心于九月十日前将港、澳、台地区考生名册寄达广东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务必于九月十五日前参照我部制定的《律师资格考试考场设置要求》〔司发通(1992)018号〕完成考场设置和监考、保密、医务、保卫人员的配设以及后勤保障安排,制定出有关预案,并于九月二十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部律师司。
  
  2.在考试开始前,考务办应组织人员负责接待好赴深圳参考的港、澳、台地区考生,考生如请求协助安排食宿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3.在考试过程中,考务办和配设的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我部制定的《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须知》,有效监督和保障考场秩序,届时部考试中心派员视察和指导。
  
  4.在考试结束后的二十日内,由考务办根据部考试中心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依据我部下达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卷纪律》,认真完成港、澳、台地区考生试卷的评卷、统分工作。并于十月底前将试卷和统分报送部考试中心。
  
  (三)关于考试录取和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工作。届时由我部律师司根据我部下达的有关今年考试录取和颁证工作通知的要求予以办理,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协助律师司将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通知港、澳、台地区考生。向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授予律师资格和颁发证书的具体时间、方式由我部决定。
  
  (四)关于各项考务工作的经费开支。组织港、澳、台地区考生参加考试的各项经费一律从收取的考生报名费中列支,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作出开支预算,尽快报部考试中心,经部律师司审定后,由部考试中心拨有关经费。
  
  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通知要求尽快抓紧筹备并落实各项考务工作,遇有问题望及时向我部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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