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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中烟生[1994]第7号
【颁布时间】 1994-04-27
【实施时间】 1994-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8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外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开展对外技术合作与技术交流工作,对促进我国卷烟工业技术进步、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这项工作的实践证明是有成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加强对外卷烟生产技术合作的管理,使对外卷烟生产技术合作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就对外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外卷烟生产技术合作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组织谈判,合作内容与对象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各省级局(公司)可以提出申请和建议。各省局(公司)、各企业拟与国外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应事先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报告。
  
  二、在中国进行卷烟生产技术合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搞任何形式的合资、合营。
  
  2.除来牌、来料加工外,产品销售由中方独立负责。
  
  3.来牌加工产品,原则上全部使用国产烟叶,尽可能用国产辅助材料,卷烟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4.来料加工产品,全部出口。如果要在中国寄售,必须是国际名牌,并根据国内市场需要确定加工数量。
  
  5.来牌、来料加工产品的出口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公司经营、代理。
  
  6.许可证生产,必须是国际名牌产品,并且在中国市场已有很高信誉。
  
  7.共同开发牌号,商标及产品所有权要归中方;原则上采用国产原辅材料,即使个别材料需要进口,也要由中方直接采购;中外双方都平等、直接、共同参与开发,外方技术对我方公开。
  
  8.合作要从帮助我方烟厂提高产品开发技术、工艺技术、管理水平做起,不仅注重出产品,还要注重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地、各企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生产管理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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