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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1]第23号
【颁布时间】 1991-07-02
【实施时间】 1991-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0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卷烟运输中可以携带合同复印件的批复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你局湘烟专函〔1991〕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省际间的运输,除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鉴章合同外,必须同时持有调出省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烟草准运证复印件的,一律视为无效。”上述规定并未包含不准使用合同复印件。鉴此,我们意见在卷烟运输中除按规定持有准运证原件外,可以使用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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