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1-05-11
【实施时间】 1991-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0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 计划安排和动用
  
  第三条 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 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第五条 储备盐跨省区调拨时,由轻工业部统一调度。
  
  第三章 保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盐业管理机构,要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仓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时,要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条 储备盐所需的仓库、其他必要设施及物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统筹安排,列入基本建设和供应计划。
  
  第八条 保管单位要把储备盐与经营盐严格分开,要有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帐记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保管制度,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库、出库时间设立帐卡档案,改善储存保管条件,加强卫生、安全措施,切实做到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急需。
  
  省级盐业主管单位每年要组织专人深入基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九条 为保质量,保管期间根据储存情况及盐源可能,在保证储备数量不减少的原则下,经轻工业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进行轮换,推陈储新。轮换的数量以原实际入库数为准,保管损耗由经营盐摊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轻工业部负责统一管理储备盐资金的分配、使用、调剂及拨缴等工作。各级盐业管理单位必须层层建立储备盐资金帐册,向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储备盐资金管理的渠道,实行拨缴两条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核定的储备盐分配计划,编制所需储备盐资金的明细预算,报轻工业部核拨。经批准动用时,省级盐业主管单位应负责将原拨入的储备盐资金,从批准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全部归还轻工业部,不得截留、拖欠、挪用。
  
  第十二条 储备盐的盐税稽征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储备盐的盐价,按产区食盐分配价减现行盐税作价。经批准动用时,由保管单位按帐面实支盐价款及各项费用加原产区现行盐税作价。
  
  第十三条 储备盐仓储设施的维修、保管费用,仍按轻工、财政、商业三部(83)轻盐字第46号通知执行或由省级财政核定合理定额,给予专项拨款。
  
  储备盐库按财务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由省级盐业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用于储备盐库及其他有关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十四条 储备盐的损耗(包括途耗、仓耗),在定额(见附表5)以内的按实列入储备盐费用,相应减少储备盐存量;超定额损耗由保管单位负责,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可由保管单位提出专题报告,取得当地政府的证明,由省级盐业主管单位报经轻工业部批准,核减储备盐数量和资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