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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7]司发办字第222号
【颁布时间】 1987-11-03
【实施时间】 1987-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1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近,台湾当局宣布允许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这是我们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策的影响和台湾内外形势发展的结果,有利于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旅游探亲接待办法的通知》,现对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要求会见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回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要求会见正在劳动教养的亲属时,一般应予准许,并热情接待,保证安全,提供方便。同时,向其说明被会见的劳教人员的错误事实,积极宣传我教育人、改造人的政策,宣传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消除其误解。
  
  二、劳教人员中,凡属来大陆台胞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以及其他亲朋好友的,一般均可准许会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婉言谢绝:1.曾在我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工作,并了解党和国家重要机密,有造成严重泄密可能的人员,2.因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因搞“非法组织”、“非法刊物”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表现不好的;3.劳教后又重新违法犯罪,正在办理延长劳教期限手续或正在审理的人员;4.不认罪错,在劳教场所无理取闹、煽动闹事,屡教不改的人员。
  
  三、被要求会见的劳教人员,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场所进行改造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审查批准,凡在地、市所属的劳教场所进行改造的,应由地市司法局审查批准。
  
  四、会见地点一般应在劳教场所内。会见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要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要求他们遵守纪律,正视罪错。会见时,不准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不准泄露国家机密,散布抗拒改造言论或让台胞代为申诉、转交信件等。会见时应有干部在场作陪,时间可适当延长。来大陆台胞如向被会见的劳教人员赠送钱物,应按劳教场所现行规定执行,但数量上(包括外币)可适当放宽。所赠钱物,除适量食品、日用品交给本人外,一律由劳教单位代收、登记、保管。
  
  五、台湾同胞在会见劳教人员时,如要求参观劳教场所,一般应允许,同时介绍有关情况,但不准拍照。
  
  六、劳教场所对前来会见劳教人员的台湾同胞不得留宿。
  
  七、为了做好接待工作,应对劳教工作干警进行对台方针、政策的教育。
  
  八、香港、澳门同胞来大陆要求会见劳教人员时,也可按以上通知精神办理。
  
  九、对接待工作中的情况、问题和各界的反映,要随时上报。对发现的可疑分子,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要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防止不法分子和特务进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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