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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 1987-11-03
【实施时间】 1987-11-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61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经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简称“一年内”,下同)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对一九四九年以来首次回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海关予以特殊照顾;准予在“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内任选其中三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三件),免税放行。
  
  第四条 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
  
  第五条 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六条 台湾同胞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见附件二)。
  
  第七条 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末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11月3日起实施。
  
  附件:
  
  一、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
  
  附件一
  
  品名数量
  
  一 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限合理数量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二酒 二瓶(每瓶限750克)
  
  三烟 六百支
  
  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包括组合音响,多用机),照像机,洗衣
  
  四 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一年内首次进境任选其中一件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一年内首次进境可任选其中五件(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打字机(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数不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得超过五件)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注:一、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二、一年内第二次以上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三、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四、汽车不准进口。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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