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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87]公[境]字50号
【颁布时间】 1987-05-23
【实施时间】 1987-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2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台湾同胞入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台湾同胞来大陆旅游、探亲或定居的越来越多。一九八六年入境人数为一万×××人次,等于前三年入境人数的总和。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做了大量工作,对回大陆定居、探亲的台胞,加强了审批和入境后的管理、教育以及安置工作。但据了解,也存在一些需注意的问题。有的定居台胞因不适应大陆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定居不久又要求出境;有的台胞把来大陆定居作为去香港的途径;有的台胞没有返回证件或进入外国的再入境手续,入境后,无法返回台湾,又不能进入外国;有的台胞以探亲旅游、洽谈贸易为名长期滞留大陆,以致证件过期,无法出境;有的台胞没有任何证件,从台湾乘渔船到我沿海口岸再转道内地探亲旅游,以致“船走人留”,无法再回台湾。还有个别的是逃避债务或被台湾当局通缉的经济、刑事犯罪分子等等。这些都给安置和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台胞的入出境管理和定居审批工作,是与对台湾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一起进行的,公开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得不够,有的地方也存在内部分工不清、管理不善等问题。
  
  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审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转发了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的中央统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来大陆定居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86]31号文件)。为做好台胞定居审批工作,加强台胞入出境管理,根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精神,并商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同意,现就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来大陆定居工作的意见》,协同统战、对台工作部门做好台胞定居审批工作。各驻外使领馆或香港新华分社受理的台胞定居申请,均请主报统战部、抄报公安部审批。(一)经批准从国外回来定居的,由我驻外使领馆根据国内通知,签发定居证明,证明上加盖我使领馆馆印。(二)经批准从香港来大陆定居的,由国内签发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的定居证明,请香港新华分社转交申请人。(三)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同胞在国内提出定居申请,均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或对台办主办,商公安厅、局审批,同意定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定居证明,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凭上述定居证明办理常住户口手续(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式样附后:
  
  二、做好台胞短期入出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驻外使领馆、处在受理台胞入境申请时,要坚持申请人须事先办妥有效返回签证、证件或其他外国入境手续,再签发我入境证件的原则,以便他们能及时顺利地返回台湾或者前往外国。对于台湾当局或外国政府通缉的经济、刑事犯罪分子,不准来大陆。各口岸边防检查站签发《台湾同胞证明书》也要坚持上述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与统战、对台工作部门和中旅社密切联系,了解台胞入出境情况,加强入境后的管理,一定要弄清并掌握来大陆台胞所持入出境证件、签证有效期限,及时提醒统战部门或对台工作部门以及接待旅游部门促请台胞在证件有效期内返台或者前往外国,以免证件过期滞留内地。
  
  三、沿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要协助统战、对台工作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近年来长期滞留不走,包括随台湾渔货船来内地未走的台胞的安置和出境等遗留问题,加强管理。对到沿海停靠的台湾渔货船,公安边防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管理措施,对于上岸探亲、旅行的船员、渔民,务使他们随船返回台湾,防止“船走人留”,长期滞留。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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