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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部发[87]副字第9号
【颁布时间】 1987-04-29
【实施时间】 1987-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2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业部关于认真做好食盐供应工作的通知


  据反映,目前有少数零售单位经营食盐不积极,库存甚少,不能保证供应。对此,国务院很重视,一再提出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涉及家家户户。要保证做到不脱销,这不仅是人民的生活问题,也是社会的安定团结的问题。要求各地商业部门认真抓好,不能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现对认真做好食盐的零售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经营食盐的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和供销社基层零售单位,都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并根据当地地理、气候和交通等条件,及时组织进货,不得脱销。
  
  二、经营食盐的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均需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定额,存够存好。
  
  三、为了保证食盐供应,轻工部和商业部一九八六年曾联合发文明确规定:批零环节都应有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要把食盐作为必备商品。批发环节库存有盐,零售环节不积极进货造成食盐脱销,由零售单位负责,批发环节没有盐或供应不及时,造成食盐脱销,由批发部门负责。这个规定应严格执行。
  
  四、请你们对目前基层零售单位经营食盐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解决不了的,应主动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或请示当地政府予以支持,并请将检查情况抄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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