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外交部
【发文字号】 [85]领四字第030号
【颁布时间】 1985-04-15
【实施时间】 1985-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3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台湾省居民为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办理公证事


  近年来,常有台湾省居民及其在国外亲属向我驻外使领馆探询关于办理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公证事,经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答复如下:
  
  台湾省居民在台湾办理的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的公证书,我原则上可视作依据。受让人、受赠人和受托人可凭此公证书及房产契证原件(受托代管房产可用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房产过户和代管手续。转让人、赠与人和委托人若不在台湾办理上述公证证明,但能到香港,可凭房产契证原件和影印件,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八位律师(注)之一申办公证;如到与我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可凭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我驻该国使领馆申办公证。转让、赠与房产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产权无争议。对于委托亲友代管大陆房产的台湾省居民,如不能亲自在上述地方办理委托书公证,可写委托书,通过国外亲友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申办,由亲友声明该委托书系委托人亲笔,我驻外使领馆证明该亲友的签字属实。受托人凭该公证证明及房产契证原件或影印件,向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办代管房产手续。
  
  台湾省居民办理转让、赠与及委托代管大陆房产公证事,是一个新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各馆遇有此类公证,如无把握或情况特殊,可报国内商处。
  
  如以后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理。
  
  注:现为237位律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