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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1983]优35号
【颁布时间】 1983-03-12
【实施时间】 1983-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4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对家居国外及港澳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能否给予换发、补发烈士证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83)民优发字第5号文收悉。关于对家居国外及港澳的革命烈士直系亲属能否给予换、补烈士证的问题,现作如下答复:
  
  对家居国外的烈士直系亲属,除本人在回国期间主动提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换证、补证外,一般不予办理。但对生活在兄弟国家(如朝鲜)的侨胞中的烈士直系亲属可以同居住在国内的烈士直系亲属一样,给予换证、补证。
  
  对于生活在港澳地区的同胞中的烈士直系亲属,应同居住在内地的烈士直系亲属一样,给予换证、补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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