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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麻风病院(村)应结合防治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认真总结防治经验。 第十八条 要组织好病人的政治学习和文娱活动,学文化,学技艺,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改善生活福利,增强身心健康。 第四章 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278号文件,大力加强麻风病科学知识的宣传。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小册子等各种形式,使广大的干部和群众能正确认识麻风病,正确对待麻风病人。要消除社会上过分恐惧和歧视麻风病的偏向。由于歧视迫害病人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职、在学人员如患麻风病,有关单位不得强行使之退职、退休、退学。应根据防治专业机构的意见,予以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和麻风防治专业机构的医师、各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要时应为病人保密,以利病人在社会上能保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对麻风病人的家属,在入学、就业、参军、婚姻等方面不得加以歧视。 第二十二条 住院病人治愈出院后,原工作单位、社队或街道居委会,不得拒绝其重返社会,应负责妥善安置。 第五章 麻风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0〕278号文件中有关改善防治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 1.在政治上给予应有的待遇。 对工作表现好, 有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要进行宣传、表扬、奖励。选劳动模范、政协委员、人民代表时应予照顾。 2.切实解决防治人员的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对户口原为城镇而在农村从事麻防工作的人员,应保留其本人和子女的城镇户口。 3.凡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卫生人员,应按麻风专业进行考核晋升。 4.凡从事麻风病防治、管理、研究工作者应适当提高保健津贴补助标准。并每年给予休假15天。 5.专业防治机构可参照防疫人员的劳动保护标准 ,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确定之。 第六章 控制与消灭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麻风病流行区的划分标准(以县、市为单位): 高流行区~患病率高于1.0‰ 中流行区~患病率0.1~1.0‰ 低流行区~患病率低于0.1‰ 第二十五条 流行控制和基本消灭评定指标(以县、市为单位): 基本控制~患病率下降到0.1‰以下;近五年平均发病率下降到1.0/10万以下。 控制~患病率下降到0.05‰以下 , 近五年平均发病率下降到0.5/10万以下。 基本消灭~患病率下降到0.01‰以下,近五年平均发病率下降到0.2/10万以下。 评价防治效果时,除根据上述主要指标外,还应结合年发现率等防治质量指标,作全面考核。 附: 关 于 麻 风 病 分 类 麻风病分类在麻风病的防治与科研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多数地区沿用马德里分类 , 部分地区采用1973年第十届国际麻风会议推荐的五级分类 ( 即光谱分类法)。光谱分类法对麻风病的防治与科研更有意义,应逐步推广使 用。鉴于马德里分类使用已久,目前仍有采用价值,过去按此方法分类的病例,仍按原分类统计不必改为五级分类。 在大、专教科书中建议只推荐五级分类。 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对两种分类法均应掌握。 马德里分类法(即两型两类法) 瘤型(L) 结核样型(T) 斑疹亚型 斑疹亚型 弥慢亚型 小结核样亚型 浸润亚型 大结核样亚型 结节亚型 纯神经炎亚型 纯神经炎亚型? 界线(双型)类(B) 未定类(I) 浸润亚类 斑疹亚类(其他?) 纯神经炎亚类 五级分类法(即光谱分类法) 未定类麻风(I) 结核样型麻风(TT) 界线类偏结核样型麻风(BT) 中间界线类麻风(BB) 界线类偏瘤型麻风(BL) 瘤型麻风(LL) 本分类详细区分要点,参阅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实用麻风病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