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2-05-12
【实施时间】 198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4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严禁出租港澳台连环画等书刊的通知


  近年来,在广东、福建等沿海城镇不断发现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等书刊在租书铺摊公开出租,有的已流入四川、贵州、湖南、广西等内地。其中以连环画居多,有的以期刊形式每周或每月出一期。内容大多是荒诞、神怪、色情、凶杀一类,低级庸俗;有些画面猥琐,不堪入目。
  
  这类坏书的流传,腐蚀毒害青少年的心灵,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应当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租书铺摊从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准再出租、出售港、澳、台出版的书刊、连环画。
  
  二、港、澳、台出版的连环画不得作为贸易进口,不准销售。
  
  三、请各地文化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租书铺摊手中流传的港、澳、台书刊、连环画,进行一次清查。对于反动、淫秽、凶杀、荒诞一类,应予以没收销毁。
  
  四、各地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租书铺摊的管理,积极引导他们出租内容健康的书刊、连环画。如今后再发现其出租港、澳、台书刊、连环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应勒令其停止营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