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0-11-24
【实施时间】 198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4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物价总局、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杂志定价管理的通知


  最近,有些地区和不少读者来信,对部分杂志提高定价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整顿。我们认为:杂志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工具,加强杂志的定价管理和整顿,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提出如下几点:
  
  一、各部门和各地区应加强对杂志定价的管理。对已出刊的杂志提高定价和新创办杂志制订定价,属于中央一级的,应由杂志出版单位报请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委审批,并抄送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和国家物价总局备查;属于地方的,应由杂志出版单位报请其省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送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和物价局(物委)备查。
  
  二、出版单位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节约开支费用,认真核算成本,按照保本薄利的原则,合理定价。
  
  三、某些专业性强、发行面窄、印数少的科学技术杂志和少数民族文学杂志,定价不宜过高。出版单位发生的亏损,可按一九八0年二月十三日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经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关于控制出版新刊物的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报请办刊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补贴。
  
  四、已经出刊的杂志,如有篇幅、插图的增减,用纸质量的不同,印刷方法的改变等情况,可以根据成本的实际变化,相应地调整定价,但属于调高的,必须从严掌握,能少调的尽量少调,特别是普及性强、读者面广、影响大的杂志,调价更需慎重。
  
  五、加强杂志定价管理,是稳定整个市场物价的一个组成部分,请各部门和各地区,对各种杂志的定价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定价偏高或提价不合理的杂志,应将其定价降至合理水平。
  
  以上各点,请研究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