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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89]28号
【颁布时间】 1989-11-14
【实施时间】 1989-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5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卷烟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根据国函〔1989〕60号文件关于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进口香烟的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整顿进口香烟销售市场”的要求,经研究,现对外国卷烟的进口渠道及销售办法通知如下:
  
  一、按照《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进口商品寄售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进口卷烟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的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及其分公司和受委托的海南省、厦门市烟草公司、中深烟草贸易中心统一经营(海南省、厦门市烟草公司和中深烟草贸易中心的销售经营活动只限于本地区)。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卷烟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根据需要,提出年度进口计划,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后,报国家计委、经贸部批准,并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统一办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放行。无进口许可证即按走私卷烟处理。
  
  三、进口卷烟在国内的运输,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进口计划和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发给进口卷烟准运证。无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视为贩私处理。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已在境内外发布公告,凡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进口的寄售卷烟,一律在包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进口卷烟,一律按走私处理。
  
  五、进口卷烟的国内批发销售业务,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的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负责统一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公司的销售部门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进口卷烟的批发和销售任务,并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经营进口卷烟的零售单位,须是领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发给特种许可证的国营商店及旅游宾馆(饭店)、友谊商店、旅游服务商店。零售部门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进口卷烟,除国家或国家烟草专卖局特许外,一律卖外汇。
  
  六、有关收购处理走私卷烟事宜,各级烟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烟专〔1989〕19号文件的规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与当地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对进口卷烟的专卖管理工作。
  
  本通知如与过去规定有抵触,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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